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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情况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发展现代农业有三大困境。第一,单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这种家庭经营格局,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影响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第二,分散农户作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其规模经营实力单薄,尤其是分工协作能力差、市场供应主体地位分散、被动经营的个体农民很难与集中的大市场对接,也难以在大市场中获得竞争的主动地位;第三,个体农民在科技推广应用、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农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生产条件难改善、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比较利益低。
提交者:qingyi 提交时间:2007-11-26 17:19:06 点击数:- [收藏] [评论] [问题举报]
标签: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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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有着重要意义。随着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农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有着重要意义。随着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农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保险,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很难达到规避农业风险的目标。

  农业保险产品,其经营特征突出表现为:一是经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以及由此导致高损失率、高费率和低收益;二是在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难以形成有效市场;三是农业保险利益具有福利经济学属性,外部性很强;四是经营管理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如费率厘定困难、保险责任划分困难、定损理赔困难、小规模经营难以分散风险等。

  从上述特点看,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因此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

  目前,税法只明确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缺少其他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通过调研和实践,有关方面建议国家扩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

  二是免征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减征其他农业险产品的所得税;

  三是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以利于其降低成本,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

  四是为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其中,对经营政策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定凡是有实现盈余的年度,均不体现利润,其盈余将全部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以提高农业保险的抵御风险能力。

  因此,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财政税收政策,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扶持农业保险,为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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