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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法不容情!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房管局职员卖房被控吃差价 属于贪污行为
提交者:羽毛 提交时间:2007-08-28 11:08:50 点击数:- [收藏] [评论] [问题举报]
标签: 贪污受贿法律犯法慈善大使贪污嫌犯
 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检察院抗诉后昨日二审开庭

    冯某以1.8万元/平方米售出

    检察院: 冯将差价据为己有属于贪污行为 将购房单价改为1.1万元/平方米

    沙坪坝区检察院指控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商场办原主任冯某在处置房屋时,将多卖的房款据为己有,属于贪污行为,沙坪坝区法院则判其无罪。由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昨日,该案在市一中院审理。

    指控一 制作虚假合同 擅改购房单价

    去年年底沙区检察院指控,冯某在2001年任沙区房管局商场办主任期间,在处置销售渝碚路30号房屋时,存在贪污行为,冯某采取骗取房管局领导的批复和虚构总合同的手段,侵吞75万余元的公共财产。

    存在争议的30号房有30-1号和30-2号。2001年,30-2号房被卖出200万元。

    冯某在以1.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后,并没有上报,而是制作了一份假合同,将购房单价更改为1.1万元。多出的7000元/平方米,共计75万余元。

    指控二 骗取领导批复 私下低价购房

    检察机关还指控,此后,她和同事徐某虚构王某、张某等购得渝碚路30号的总合同。

    然后,两人又虚构赵某(冯某之子)、苏某(徐某的母亲)为原产权使用人的事实,骗取沙区房管局领导同意5000元/平方米出售的批复,这样就可以将30-1号房屋以低价购进。随后,冯某将虚构的总合同和购房款一起交给了单位,而30-1号房屋就落在了冯某之子和徐某的母亲的名下。

    至此,冯某与徐某采用这样的方式将溢价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

    争议一 认为判决有误 检察院提抗诉

    今年1月,沙区法院判决冯某无罪。

    沙区法院认为,沙区房管局对渝碚路30-1号的出售价格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冯某购买房屋应当支付的房款是多少,因此,检察院指控冯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沙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遂向市一中院提起刑事抗诉书。昨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昨日在法庭上,检察机关认为,沙区法院的判决书回避了渝碚路30-2号销售的溢价款所有权问题。冯某在以商场办的名义销售渝碚路30号是职务行为,由于分零销售所取得的溢价款75万余元应该为国家财产。

  争议二 沙房4号文件 没有分零售价

    据了解,沙区房管局对卖渝碚路30号有一个渝沙房发(2004)4号文件,就是这份文件,使得该案的定性变得有些困难。

    沙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明,该文件规定渝碚路30号房出售基本价格是1.1万元/平方米,房管局规定的渝碚路30号的总房款是307万元,是针对该房屋整体出售而确定的。但该文件没有规定房屋分零销售时各部分的价格是多少。分零销售时,没有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也没有确定分零出售的价格。

    而检察机关认为,分零销售并不违规。307万元是依照基准价算的最低房款,不是承包销售,房价决定权应该在房管局。如果多卖,也应该上缴。

  被告 针对检方指控 自称无辜

    法庭上,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冯某辩称自己很无辜。

    “任何房屋的价格,都与朝向、位置、楼层等有关。房屋被分散零卖后,完全有可能有的房屋卖1.8万元/平方米,有的房屋卖5000元/平方米,这是市场规律使然,国家并没禁止这样卖房。况且,卖房的行为是经过房管局领导同意了的,自己只是一个执行者而已。”她说。

    昨日,该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当冯某走出法庭时,她告诉来旁听的家人,相信自己是无辜的。据了解,冯某目前已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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