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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者——
警示民众 合理合法
对曝光两名盗贼这件事,现场十之八九的观众持赞成态度。许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既表达了人们对小偷的痛恨,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在对付偷窃行为方面的无奈。吴女士则认为,这是司法外的“私力救济”。对于偷窃这样的案件,由于公共权力不能及时补救,这种“私力救济”可以对违法犯罪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大学学生小李表示,小偷的命门要害是怕亮相,一旦亮相,这些从表面看和一般人没啥两样的小偷,再想掩饰自己的“职业身份”就不可能了。有了众人的戒备,盗贼行窃的危险系数就会大大增加,成功的概率也将大大降低。对已抛弃了廉耻之心的这类小偷们,早已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了,还谈什么肖像侵权?还有不少市民怀疑,如果说曝光盗贼照片是违法的,那么电视里有很多暗访和偷拍节目将小偷的偷窃行为公之于众,也是违法的吗?
对于曝光盗贼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的问题,董先生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在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时,才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而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如果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民众为目的,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不构成对盗贼肖像权的侵犯。
反对者——
小偷也有名誉权
王律师认为,小偷是一种民间称谓,意指那些有扒窃行为的人。从法律角度说,那些被抓的现行的小偷,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和处罚,他们仍然拥有一切公民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就是说,小偷虽然是道德意义上的“坏人”,但是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行为,一样是被法律禁止的。
田律师很关注这两个被公示的盗贼是否经法院判决了,曝光其照片是否征得了有关部门的同意。因为,法律规定在法院没有宣判前,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说这两人有罪,也不能说他们是小偷。对罪犯采取向社会公布其照片的做法只适合于通缉犯等特殊情况,在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把所谓小偷的照片张贴在网上或者公共场所,并且指明照片上的人就是小偷,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抓到了一些惯偷,也应该依据现行法律,按照严格的程序去处理。如果没有张贴犯罪嫌疑人照片的适用法律条款,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小偷照片示众都应得到纠正。
观点集纳——
抵制犯罪需循法而行
将小偷照片曝光,不少人叫好,但也有人担忧。抛开法律法规,仅从事件本身的利与弊分析,似乎这种“示众”小偷的做法也存在隐忧。
不少律师分析,从道德层面来看,因为一个人有过偷窃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一辈子都是小偷,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他仍然可以重新做人。发布照片的做法,不利于偶然失足的人改邪归正,其结果与张贴照片的初衷大相径庭。
在彰显法治的社会,一切行为都应于法有据。示众小偷的做法看上去正气凛然,细细追究起来,却不符合法律精神,这恰好说明,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如果对小偷的惩罚过多地使用极端手段,那么,小偷被搜身、殴打、致残致死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的麻烦只能是有增无减。
再者,人与人有长得极其相似的现象,小偷照片展出后,极易引发公众发出“这人像某某”的猜疑,使无辜者受到牵累。
鉴此,打击犯罪必须依法办事,切忌采用“以暴治暴”的惩戒方法,否则,它不仅会破坏我国的司法程序,还会危害依法治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