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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防卫”说起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家中制止盗窃刺死贼 检察院称正当防卫不担
提交者:秦过 提交时间:2007-08-28 21:20:24 点击数:- [收藏] [评论] [问题举报]
标签: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夜晚,发现一人翻墙进入自家院内偷东西,在制止盗贼未果并遭盗贼反抗的情况下,主人用刀刺死盗贼。近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刘某夫妇被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为由依法不批准逮捕。

  2007年5月26日22:00许,淄川区西河镇的刘某夫妇把门锁好后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院中的狗叫个不停,刘某便出去围着院子转了一圈,未发现有人。回到屋里后,小狗叫得越来越凶,刘某不放心,便又走到院子里。为了壮胆,他顺手从桌子上摸了一把刀子。

  来到院子后,刘某看见一名男子提着两个包站在院子里,他就大喊了一声,想吓跑那男子,可那名男子却提着包向刘某扑来,情急之下,刘某用刀子捅了那男子的肚子两刀,这时那男子仍提着包朝刘某的头上抡了两下。此时,刘某的妻子在屋内听到外面打架的声音,怕丈夫吃亏便拿着一根木棍出来,朝那男子的头上打了一下。那男子仍往前扑刘某,刘某接过妻子的木棍,一边吆喝妻子赶快报警,一边用木棍打那男子,最后那名男子被刘某打倒在地。

  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调查死亡的男子系一名外地人,在淄川某公司打工。5月26日下午吃完晚饭后,该男子从公司大门跳出来,先到刘某邻居家盗窃了两个包及几件衣服,后翻墙进入刘某家中,结果被刘某夫妇发现。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死亡男子深夜入户盗窃,被刘某夫妇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实施反抗,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刘某夫妇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对刘某夫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知识链接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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